现代化从不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具体的、实践的。
在讨论党内法规精神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宪法精神这个概念。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正视而不是忽视党内法规无权解释主体的存在。
使用批复答复名称的党内法规解释,一般是以解释机关办公厅(室)名义、采用书面形式作出,附上统一发文字号,视情况抄送有关地方或部门。如果被动开启的党内法规解释都只针对某个党内纠纷争议的具体解释,申请主体不应限于党的机关或党组(党委),最起码卷入纠纷争议的党员干部甚至普通党员,都应有资格申请解释。所以,党内法规无权解释没有发扬民主的要求,更没有贯彻集中的压力。因为党章之下的其他党内法规被做无效解释,对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规范体系而言终究具有负面作用,不利于其权威的发挥与巩固。上述授权型多元解释主体主要都是二元的,也就是只有两个机关来负责解释。
如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四十七条就规定: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这既是一项集思广益、吸收各方面智慧的工作,又是一个反复研究、充分论证、不断增强解释草案科学性与合理性的过程,同时,它还是一个解决分歧争论、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有学者提出,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出发,可将法律渊源划分为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两种类型。
[12]参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 05 执复 94 号执行裁定书。肖航一方试图通过引入两名职工董事,形成3:2的新格局,改变原来的1:2的被动状态。(二)团体组织规章制度人民团体组织规章制度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经历了跨越式发展。欧爱民、李丹:《党内法规法定概念之评述与重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1 期,第 49 页。
《团内规章制定条例(试行)》还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团内规章体系,提高团内规章执行力,推进依规治团,以及团内规章的名称为团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16]参见刘作翔:《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 7 期,第 89 页。
简言之,只要发文主体包括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无论是否使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发文字号,它们都应当被认为是制定者之一。毋庸赘言,人民团体成员数量庞大、遍及全国,地位独特,影响广泛。1922年5月5日,在中国共产党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告成立。第3条规定: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在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中,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简称共青团)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是当之无愧的代表。这些规定表明,共青团已经在自己的正式规定中使用规章来指称其所制定的更加规范化、更具强制力的专门规章制度。一审法院引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认为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42]参见前注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书,第 259、260 页。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分别阐述了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 3962 号行政裁定书。此次党章修正将总纲和正文中的群众组织修改为群团组织,外延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
工会规章则有些类似于国家法的一部分。[4]前注 ③,习近平文,第 197 页。所谓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人们团结在一起,就是我们的社会。人民团体规章不仅能够规范本人民团体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和活动,也可能规范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和活动。[34]参见韩大元:《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 年第 2 期,第 64 页。最主要的原因是妇联经常和党组织联合发文,较少独立制定规章,因而直接冲突的情形较为罕见。
[39]考虑到坚持依规治团,建立健全团内规章制度体系是团章所称团的建设基本要求,将《团内规章制定条例(试行)》等认定为自身建设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无可厚非。工会规章的司法适用情况更为复杂。
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引两条例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关联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但如果设置了职工董事,则亦应按照第45条第2款规定的形式进行选举。
[19]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中国妇女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21 页。部分实定法化和具有对外效力是人民团体规章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内部规范的特征。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确因工作需要,非独立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也可申请成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目前,工会有基层组织近二百八十万个、职工帮扶中心和站点二十多万个,共青团有基层组织三百八十多万个,妇联有基层组织将近一百万个、城乡‘妇女之家七十多万个……[4]这些基层组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式各样的角色。这一观察立足于人民团体规章在我国规范体系中如何定位的问题,即在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党的政策体系、国家政策体系,以及社会规范体系等中如何安顿人民团体规章。
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和党内法规制定、备案、审查相关的条例通常会被纳入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板块。此外,这反过来也可比照说明人民团体所制定规章制度和党内法规的本质区别,丰富和加深我们对党内法规本身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
工青妇三大人民团体章程中都有依法活动的宣示。而当全国总工会基于终极所有权要求对下级工会处置工会资产行为先予审批时,其规章的效力和内容被司法机关全盘接受。
[56]何海波指出,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发放残疾人证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典型行为。参见秦前红、苏绍龙:《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 年第 10 期(下),第 62 页。
[21]参见刘作翔:《构建分种类、多层次社会规范备案审查的具体机制》,载《法学论坛》2022 年第 2 期,第 47 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 255 号行政裁定书。在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陈占先、凌钢一方对两名职工董事的参会资格提出异议,离开会场,并另行选举陈占先担任董事长。[16]人民团体本身既非国家机关,亦非党组织,虽然可谓公法语境中的社会团体,但明显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这就决定了人民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社会规范中具有自己的特征。
之所以使用规章一词,理由十分简单。在人民团体之中,只有团内规章体系中以监督保障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稍多一些,但难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板块。
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人民团体和党组织的联合发文,也应接受党组织的审查。人民团体在此未被提及,这不应该解释为宪法有意豁免人民团体的守法责任,而更适合理解为人民团体在此已经被社会团体概念所涵摄。
1950年《工会法》于当年6月29日起在全国施行。此外,称之为团体规章也可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区别、相并称。